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即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指定辯護人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准予解除禁見。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勾串證人之情形而禁止接見,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日訊問被告後,認為無串供之虞,聲請人聲請解除禁見,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