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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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18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大陸地區人民)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在大陸地區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說明: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6年7月20日移署資處亦字第09611416370號函記載「查無乙○○入出境紀錄」。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