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833號債權人龍寶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號A棟12樓法定代理人柯在住台中市○區○○路○○號A棟12樓
送達代收人 楊祥鑫 住台中市○區○○路○○號A棟12樓上列債權人龍寶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郭淑梅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龍寶生命禮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郭淑梅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