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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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6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武雄 、 李武周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李武周已於民國101年11月6日死亡;債務人劉武雄住於南投縣草屯鎮,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開法條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