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李東銘 被告 胡林翊娟
胡瑋婷 胡志明
胡寶雲 胡珍瑄 林愛丞 (原名: 林庭丞
胡秋美 受告知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嘉欣 (原名: 胡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胡進發 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由受告知人胡嘉欣與被告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八分之一,餘由被告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受告知人即債務人胡嘉欣尚積欠原告新臺幣91,296元及利息尚未清償,又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胡進發於民國103年5月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由胡嘉欣與被告共同繼承,應繼分則如附表二所示。因胡嘉欣怠於行使其分割遺產之權利,且未與被告達成分割協議,致原告無從就其應有部分進行拍賣取償,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及第1164條規定,代位胡嘉欣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胡嘉欣確實積欠原告債務,也有繼承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但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申請更生程序等語答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92年度執字第680號債權憑證影本、東河鄉北佳里段951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東河鄉北佳里段30建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臺東縣地籍異動索引、本院民事執行處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等件(見本院卷第4至15、67至73頁)為證,並有臺東縣成功地政事務所111年2月24日東成地登記字第1110000792號函所附東河鄉北佳里段95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東河鄉北佳里段30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0至64頁),堪信屬實。
(二)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242條前段所明定。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為受告知人即債務人胡嘉欣之債權人,系爭遺產為胡嘉欣與被告所共同繼承,並已辦理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因胡嘉欣怠於行使分割系爭遺產之權利,致原告無從執行胡嘉欣因繼承所得之公同共有財產,顯已影響原告債權之行使,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復查無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禁止分割遺產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主張代位胡嘉欣請求分割系爭遺產,自屬有據。
(三)再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係因繼承而公同共有、經濟效用及胡嘉欣與被告利益等情事,認其分割方法即應由全體繼承人即胡嘉欣與被告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及第1164條之規定,代位其債務人胡嘉欣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是本件原告代位請求裁判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依受告知人與被告之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陳薇如附表一編號種類名稱權利範圍1土地臺東縣○○鄉○○里段000地號全部2建物臺東縣○○鄉○○里段00○號全部附表二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胡嘉欣8分之12胡林翊娟8分之13胡瑋婷8分之14胡志明8分之15胡寶雲8分之16胡珍瑄8分之17林愛丞8分之18胡秋美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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