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上更(二)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上更(二)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更(二)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韶文 指定辯護人 余道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被告通緝中,其現住、居所等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張健河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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