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892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山堡山有限公司、 黃建文 、 黃皇文 、胡谷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山堡山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