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8號聲請人 吳多倫 (即 董仲瑛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300│├──┼──────────┼───────┼──┼──┤│2│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54│├──┼──────────┼───────┼──┼──┤│3│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8│├──┼──────────┼───────┼──┼──┤│4│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9│├──┼──────────┼───────┼──┼──┤│5│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2│├──┼──────────┼───────┼──┼──┤│6│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0│├──┼──────────┼───────┼──┼──┤│7│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43│├──┼──────────┼───────┼──┼──┤│8│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8│└──┴──────────┴───────┴──┴──┘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