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572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森中 、 李綉棉 、 鄭森宇 、 鄭森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鄭箕祥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繼承系統表。
三、陳報鄭箕祥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四、債務人鄭森中、李綉棉、鄭森宇、鄭森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