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林泰億釋宏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所為一百零二年度聲字第二五五號民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又按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102年度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未以合議裁定之,其法院組織顯於法不合,抗告人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自應予以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呂麗玉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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