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687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角元友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夢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雖提出電腦系統會員資料、會員規範、交易資料及請款紀錄等資料為證,惟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姓名「呂夢琳」、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地址「新竹市○區○○路○段000號15樓之3」,而經本院依職權以債權人所提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調取戶籍資料,擁有該身分證字號之自然人姓名非「呂夢琳」,戶籍地址亦不在「新竹市○區○○路○段000號15樓之3」,故本院無從特定債權人所指之債務人,以致無從確認債務人設籍住居於何處、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並說明如聲請狀所載有誤,應一併具狀更正,惟債權人未能補正,亦未具狀更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