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沃醫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宣霆 代理人 莊振農 律師相對人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橋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相對人 陳俊良
王偉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惟法院依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強制執行者,必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且該強制執行程序仍有執行行為尚未完成者,始足當之。如係對於尚未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或係對於已無後續執行行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法院自無依上開規定准予停止執行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9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如附表所示之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第三人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黃立雄 即 杏立博全 診所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全字第85
9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因執行標的「新那隆魔方電波除皺系統(廠牌:Syneron;型號:Profound;序號:U00000000」(下稱系爭設備)為聲請人所有,足以排除前揭強制執行程序,並已向本院提起108年度訴字第101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願供擔保聲請於前揭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系爭設備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至現場查封完畢,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因系爭執行事件僅係假扣押之保全執行,於辦畢查封後已無後續執行行為,自無停止之必要。又附表編號1之相對人已撤回對系爭設備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聲請,附表編號4至8之相對人則未聲請對系爭設備假扣押強制執行,有各該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查,自無停止執行可言。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編號│相對人│執行名義│假扣押強制執行案號││││││├──┼──────────┼──────────────┼───────────────┤│1│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296號│107年度司執全字第859號││││假扣押裁定││├──┼──────────┼──────────────┼───────────────┤│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313號│107年度司執全字第866號、108│││有限公司│假扣押裁定、108年度司裁全字│年度司執全字第123號(併入107││││第144號假扣押裁定│年度司執全字第859號)││││││├──┼──────────┼──────────────┼───────────────┤│3│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9號假│108年度司執全字第75號、第76號││││扣押裁定、107年度全字第633│(併入107年度司執全字第859號││││號假處分裁定│)│├──┼──────────┼──────────────┼───────────────┤│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65號假│108年度司執全字第88號(併入10│││公司│扣押裁定│7年度司執全字第859號)│├──┼──────────┼──────────────┼───────────────┤│5│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48號│108年度司執全字第169號(併入│││公司││107年度司執全字第859號)│├──┼──────────┼──────────────┼───────────────┤│6│橋締股份有限公司│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34號假│108年度司執全字第73號(併入10││││扣押裁定│7年度司執全字第859號)│├──┼──────────┼──────────────┼───────────────┤│7│陳俊良│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315號│107年度司執全字第872號(併入││││假扣押裁定│107年度司執全字第859號)│├──┼──────────┼──────────────┼───────────────┤│8│王偉駿│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335號│107年度司執全字第869號(併入││││假扣押裁定│107年度司執全字第8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