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485號聲請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余建華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712號),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