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16號聲請人 陳振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顏士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顏士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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