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0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AYROBER.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728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壢簡字第245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MAYROBERTBRIAN被訴妨害自由乙案,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同法第452條之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MAYROBERTBRIAN於民國99年6月13日21時20分許,於飲酒後未得 蕭國鴻 之同意,侵入蕭國鴻所有位於桃園縣楊梅市○○○街○號之住宅內,經蕭國鴻制止後MAYROBERTBRIAN仍留滯其內不肯離去,嗣經蕭國鴻報警而當場查獲。案經蕭國鴻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嫌。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MAYROBERTBRIAN被訴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依同法第
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蕭國鴻於99年12月2日已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廖珮伶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正旻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