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56號聲請人 曾稚婷
曾稚翔 曾亭瑜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永宜 共同送達代收人 呂婉如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曾稚婷、曾稚翔與曾亭瑜之法定理人張永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蓋有與印鑑證明相符印文之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