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7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6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76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信用卡: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以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六期為限。
㈡現金卡:新台幣陸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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