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進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進志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進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且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聲請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05年6月20日出具之受刑人聲請書1紙在卷為憑,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予准許。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2罪均為施用毒品罪,犯罪類型態樣相近,所為犯罪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受刑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君燕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2月11日20時為│104年12月11日20時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包含在│內之某時許(不包含在││││公權力拘束之時間內)│公權力拘束之時間內)│││││││├────────┼──────────┼──────────┼──────────┤││││││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16號│字第81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2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28日│105年4月2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2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27號│││判決││││││├────┼──────────┼──────────┼──────────┤││判決│105年4月28日│105年4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559號│第75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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