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 施明德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幸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三六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三月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36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瞭解與整理本案事實,以撰寫書狀與擬定訴訟攻防策略,爰聲請交付民國105年3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查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36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呂淑玲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