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704號聲請人 王建智 上列聲請人王建智因與相對人 林育生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建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本票4張。
二、確認聲請狀附表到期日是否均更正為「未記載」?附表第二筆票面金額原載新台幣「壹拾萬元整」是否更正為「壹拾伍萬元整」,請一併更正之。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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