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32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景信
周立根
被 告 吳柏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041元,以及(一)從民國94
年11月28日起到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9.71計
算的利息;(二)從民國104年9月1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的利息;(三)遲誤延滯金30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