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07號
原   告  吳聰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榮鈞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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