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梁淑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劉俐慧 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9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41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