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格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錮德實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75,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