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清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清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清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及1年確定,並於民國107年4月4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1年8月12日及前揭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3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65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