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69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黎明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天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景鋒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應簽名或蓋章。
二、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
三、陳明請求標的。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