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6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67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嘉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