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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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簡上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緝字第一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第十行關於「非法施用第二一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之記載,應更正為「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中第十行,如右開記載,經發覺有誤,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說明,依法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宜民法官黃堯讚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