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2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遂以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如聲明不服範圍變更應於送達3日內通知本院),故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1,665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