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816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達成股份有限公司、丙○○等2人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706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被告借款後歷次還款明細資料。
三、請提出被告福達成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