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道顯
康義仁沈玉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叁佰肆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石道顯等3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34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3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490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前開案件扣得撲克牌1副及賭資34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是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