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6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施博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相對人清償之新臺幣150,000元係用以沖償薪資抑或資遣費,並重新陳報薪資及資遣費各為若干元。
二、依和解書記載僅有薪資部分得加計遲延利息,應重新陳報利息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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