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74號抗告人甲○○相對人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WynnResorts(M
acau)SA)
Edr,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0非訟代理人 劉鳳羽 律師複代理人 朱德明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依法應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495-1條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非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鄭佾瑩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淑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