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緝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葉家瑞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葉家瑞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其在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之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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