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沙承緯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02號、第2343號、第2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沙承緯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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