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沙承緯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02號、第2343號、第2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沙承緯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