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39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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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23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2390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洪語 佳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洪語佳於第三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該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田修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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