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告 湯素玉
8號8樓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泰昶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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