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刑智上更(一)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4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八八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五四二號),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一次發交本院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甲○○○為設於高雄縣○○鎮○○路一四五之三號一樓「岡山藍語生活網」網咖店之實際經營者,其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汽車總動員」等四十一件視聽著作,分別為附表所示之美商 迪士尼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士尼公司等)八家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未經迪士尼等八家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其著作。詎上訴人竟意圖出租營利,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迄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為警查獲止,先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四十一部視聽著作,在其經營之上開網咖內,將附表所示之四十一部視聽著作之電影電子檔重製於該店內之伺服器,於該網咖店內其他電腦內○○○區○○路方式連線至該伺服器並執行播放電影電子檔之程式,該程式介面並有「影視西洋片」、「影視亞洲片」、「影視卡通片」等類別選項,使至「岡山藍語生活網」網咖店內不知情之不特定消費者得自該網咖店之電腦上,任意點選電腦內之上開程式介面上之選○○○區○○路連線至該伺服器,再由該伺服器傳輸至該消費者所使用之電腦之磁碟空間內,而在該電腦上播放其點選之電影觀賞,以此方式公開傳輸該等視聽著作。嗣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一時十分許,為警持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搜索,當場查獲上情,並扣得上訴人所有供網咖使用之電腦(含電腦主機、鍵盤、滑鼠、喇叭、螢幕)共四十七組,因認被告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及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重製罪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公開傳輸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復有最高法院三十年度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考。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亦有最高法院四十年度台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況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重製罪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公開傳輸罪,無非係以告訴人迪士尼等八家公司及渠等之告訴代理人丙○○、 陳中正 指訴明確,核與證人即「岡山藍語生活網」網咖店之消費者 張家華 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迪士尼等八家公司之著作權授權證明書、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保管單、合約書、切結書各一份、查扣電腦主機螢幕畫面照片一張及現場照片六張在卷可稽,足認「岡山藍語生活網」網咖店確有未經合法授權而意圖出租而重製、並公開傳輸告訴人迪士尼等八家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之事實云云,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係「岡山藍語生活網」網咖店之實際負責人,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該網咖並無提供看電影之服務等語。經查: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傳聞證據排除法則」,而依上開法律規定,傳聞證據原則上固無證據能力,但如法律別有規定者,即例外認有證據能力。又除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三之情形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該書證亦有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迪士尼等八家公司所提出之著作權授權證明書,乃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記錄文書,並非特為本案訴訟而製作,其並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做為證據之偽造動機,是其虛偽之可能性小,且其可信度極高,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應認其有證據能力。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亦即原審共同被告 莊玉書 、證人乙○○、 劉秀秀 、張家華及丙○○於偵查程序中向警員所為之陳述(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刑案偵查卷宗第八頁至第十一頁、第十二頁至第十六頁、第十七頁至第二十頁、第二一頁至第二二頁、第二三頁至第二五頁)、原審共同被告莊玉書、證人乙○○及劉秀秀於偵查程序中向檢查事務官所為之陳述(見偵查卷第十頁至第十一頁、第十五頁至第十六頁、第十七頁至第十八頁),固屬傳聞證據,然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上開證據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四五頁至第四六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㈢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之反面解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得作為證據。本件證人丙○○、 郭鴻文 、乙○○及 藍仁駿 於原審審判中,業經以證人身分具結(見第一審卷二第六十頁、第六一頁、第六二頁、第一○六頁)而為陳述,並經檢察官之交互詰問(見第一審卷二第四五頁至四九頁、第五十頁至五五頁、第五五頁至五八頁、第八七頁至第九二頁),而證人乙○○於本院審判中,業經以證人身分具結(見本院卷第三六頁)而為陳述,本院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故依上開規定,證人丙○○、郭鴻文、乙○○及藍仁駿於原審審判中所為之陳述及證人乙○○於本院審判中所為之陳述,自均有證據能力。
㈣至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本件卷證所有證據(文書證據),
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均未主張排除前開書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表示無異議(見本院卷第四八頁),本院經審酌前開書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上揭卷證證據(文書證據),自應有證據能力。
㈤原審判決認被告將告訴人迪士尼公司等八家公司所有如附表
所示四十一部聽著作之電影電子檔,重製於其經營之「岡山藍語生活網」網咖店內之伺服器內,然經第一審勘驗扣案之二台電腦伺服器結果,編號五之電腦伺服器主機內,均無搜得相關電影之電子檔案,而編號四之電腦伺服器主機,因上訴人未能提供密碼而無法勘驗(見第一審卷二第二十八頁之勘驗筆錄),則如何得據以認定有上開違法重製他人電影著作財產權之事實?且上訴人之電腦主機有「影視西洋片」、「影視亞洲片」、「影視卡通片」選項之程式介面○○○區○○路方式連線至存有如附表所示電影電子檔之伺服器,供顧客點選觀賞電影,僅能證明上訴人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犯行,尚難據以推定上訴人有違法重製上述電影電子檔於其店內之伺服器之犯行,原審判決率為如此論斷,自有未合。究竟上訴人店內之伺服器內有無系爭電影之電子檔案?存有該電子檔之伺服器是否在其他經查獲而交由上訴人暫時保管之電腦主機內?或在店外上訴人或他人之電腦主機內?原審就此重要事項,未予詳查釐清,即遽行判決,顯有調查未盡之違法。另就證人張家華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之第二審審判期日作證時係證稱:伊去上訴人之網咖店內不看電影,伊係聽別人講在該網咖店之電腦可點選電影云云(見第二審卷第一○四頁)。然證人就其本人親身經歷目擊之事實經過,到庭而為陳述,其證言固得採為被告犯罪之證據;惟證人以聞自他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到庭而為轉述者,則屬傳聞證據,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則證人張家華於第二審審判期日所為之陳述,乃屬傳聞證據,自不得作為裁判基礎,否則即有違證據法則。是本件之爭執事項,乃:㈠經第一審勘驗扣案之二台電腦伺服器結果,編號五之伺服器主機內,並未發現相關電影之電子檔案,而編號四之伺服器主機則因上訴人未能提供密碼而無法勘驗,尚難據以推定上訴人有違法重製上述電影電子檔於其店內之伺服器之犯行,自無從據以認定上訴人有違法重製他人電影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故原審判決之認定,自有未合;㈡證人張家華於第二審審判期日所為證詞僅係傳聞證據,亦即其所述內容係聽聞他人陳述,並非自己親身經歷,第二審判決採為證據,自有未洽。
㈥公訴人認本案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重製罪
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公開傳輸罪,主要係依據前述第三項所列之證據資料,然著作權法有關重製罪及公開傳輸罪之處罰,除客觀上必須有上開行為外觀外,行為人主觀上亦必須有上開行為犯意,始足當之,而行為人主觀犯意之有無,則必須有積極證據證明,始得認定。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其並未下載影片或提供影片供人觀賞,伊不知影片如何而來等語。經查,本案被告所經營之「岡山藍語生活網」網咖店店內之電腦設備係由案外人勤志公司負責建置維修,此部分事實有證人即勤志公司業務人員乙○○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屬實(參本院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審判程序筆錄第三頁),而依證人乙○○所述,本案被告所開設之「岡山藍語生活網」網咖店其中電腦內部之軟體係由勤志公司負責灌錄,另店內各電腦彼此間之網路連結亦係由勤志公司負責,被告僅係稍微聽得懂電腦問題,有問題時,均會告訴勤志公司,再由勤志公司幫忙修改,被告自己並不會灌電腦或灌資料,僅會操作吧台及結帳,被告亦未委託其他人幫忙維修,而被告之電腦均係由勤志公司負責維修,若有硬碟損壞情形,勤志公司則負責維修及重灌,勤志公司於建置電腦時,均會將電腦硬碟格式化,而除非被告非常熟悉電腦,否則被告無法自行修改勤志公司為被告所建置之電腦內容(以上內容意旨參照同上筆錄),由證人上開證詞可知,本案被告雖經營系爭「岡山藍語生活網」網咖店,然實際上其對於所經營之網咖店店內電腦之內容及操作等知識非常貧乏,以被告之學歷僅國小三年級程度,且已年屆七十餘歲,實難想像其對於電腦有如何專業知識,得以自行建置軟體及維修,是公訴人所指被告重製系爭影片並放置於電腦伺服器中供人點閱違法公開傳輸云云,顯有可議之處。
㈦本院就被告遭扣押之二台伺服器當庭勘驗,其中編號四之伺
服器主機經本院資訊室人員 黃柏承 開機後,該主機呈現之畫面乃Linux作業系統,證人乙○○表示此一作業系統非其公司為被告建置之Windows系統,此二系統無法互相跳接,且上開編號四伺服器主機雖放在被告店內,但未見被告有使用,勤志公司亦未曾幫被告將系爭編號四伺服器主機與其他電腦做連線設定,該主機係警員於現場看到後一併拿回等語(參本院同上審判筆錄第六頁)。而此一伺服器主機經本院資訊人員當庭嘗試進入開機畫面均因系統已經損毀而無法輸入密碼,進而進入Linux作業系統(參本院同上筆錄第八頁),是以,編號四伺服器主機內部是否確有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影片,已無從證明,蒞庭公訴檢察官乃當庭表示撤回編號四伺服器主機之證據(參同上頁筆錄)。本院另當庭勘驗編號六伺服器主機部分,於進入主畫面後,確可看見證人乙○○所屬勤志公司為被告建置之「岡山藍語生活網網咖魔法師」畫面,畫面中所設置之遊戲選單共有:「線上遊戲類」、「射擊遊戲類」、「戰略遊戲類」、「角色扮演類」、「益智遊戲類」、「聊天通訊類」、「網路瀏覽類」等(參本院同上頁筆錄),惟並無所謂影片欣賞或類似之選項,經公訴人訊問證人:「(問:為何查扣時有警訊卷第四十三頁的畫面,而現在勘驗時卻沒有?)因為本身只是把文字檔修改而已,並沒有徹底破壞主系統,所以開機以後又回到主系統,原來修改過的被蓋掉,所以現在該畫面不存在。因為警卷第四十三頁是現場照片,機台關掉後再啟動畫面就不會存在了。」(參本院同上筆錄第九頁),佐以證人乙○○所證:「(受命法官問:來網咖玩的人,如果厲害一點是否可以由單機進入系統修改?)不需要進入系統,由單機就可以更改的。可以進入我們系統修改文字的內容。網路畫面只要懂得人都可以當場更改。」、「(受命法官問:這台設置時,岡山藍語生活網網咖是否設置P2P軟體?)沒有。除了使用者自行至網路下載。」、「(受命法官問:證人的意思是說這六十幾台單機,每一個消費者都可以下載影片?)可以,只要有軟體。消費者可以破解右鍵的封鎖碼。」等語(參本院上開筆錄第八頁),可知被告所經營之「岡山藍語生活網網咖」並未設置任何禁止他人刪改畫面或下載影片之機制,即便建置,依證人所述,只要懂得網路軟體者均有可能進入主畫面更改,是本案被告所經營之「岡山藍語生活網網咖」縱然電腦中確實存有公訴意旨所指影片,惟上開影片究竟係被告所重製,並放置電腦伺服器中供人下載觀賞,抑或係由他人利用店內網路下載後暫存於電腦中,即有深究之必要。換言之,本案被告對於其所經營之網咖店內電腦中存有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非法重製電影影片,並提供他人下載觀賞等情是否明知,即有疑義。依證人乙○○所言,本案被告並不懂電腦,無法自行維修或灌錄電腦軟體,勤志公司亦未曾為被告灌錄影片,而被告除委由勤志公司做電腦維修外,並未委託其他電腦公司為店內電腦從事維護工作,以被告之學歷僅國小三年級程度,且已年逾七旬,有無能力自己灌錄影片、或自行上網下載影片、甚或明知並委託他人為店內電腦灌錄影片以供他人觀賞,實有疑問!縱認被告未曾自行灌錄或下載影片於店內電腦中,而係委由他人代勞,然此部分事實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而依證人乙○○所言,凡具相當電腦知識之任何第三人均有可能有此能力自行更改勤志公司為被告電腦所建置之網路軟體,或利用店內電腦自行上網下載影片,則究竟被告店內電腦中所出現之影片究係何人所放置,即有疑問。公訴人認為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重製罪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公開傳輸罪,主要係依據前述第三項所載之證據資料,然上開證據僅能證明告訴人迪士尼等八家公司確為系爭著作之權利人,以及被告所經營之系爭網咖內確有告訴人所有之電影影片,惟不能因此證明上開影片係被告所重製並公開傳輸,或被告明知、可得而知其店內電腦中有上開影片進而非法公開傳輸。至證人即「岡山藍語生活網」網咖店之消費者張家華雖曾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原審審判期日作證稱曾在被告網咖店內聽別人講在該網咖店內之電腦可點選電影等語,姑不論此部分證詞僅係聽聞他人陳述之傳聞證據,即便採認其證據能力,亦僅能證明被告店內電腦中存有電影影片可供他人觀賞,亦無法證明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其店內電腦有上開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影片存在進而非法公開傳輸提供他人點閱,此在參酌被告自身學經歷背景及年紀等因素下,益見堪疑之處。而「罪嫌有疑,利歸被告」,乃刑事法學重要原則,本件既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涉有前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引資為認定被告涉犯本件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重製罪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公開傳輸罪犯嫌之證據,既尚不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為本件犯行,且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任何檢察官所指之犯行,依前揭判例意旨,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原審未予辨明,遽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尚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罪為有理由,原判決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平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朝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邱于婷附表┌──┬────────┬────────────┬───────┬───┐│編號│中文片名│英文片名│權利人│數量│├──┼────────┼────────────┼───────┼───┤│1│汽車總動員│Cars│美商迪士尼企業│1│││││股份有限公司││├──┼────────┼────────────┼───────┼───┤│2│國家寶藏│Nationaltreasure│同上│1│├──┼────────┼────────────┼───────┼───┤│3│神鬼奇航2│PiratesOfTheCaribbean│同上│1││││:DeadMan'sChest│││├──┼────────┼────────────┼───────┼───┤│4│神鬼奇航│PiratesOfTheCaribbean│同上│1││││:TheCurseOfTheBlack││││││Pearl│││├──┼────────┼────────────┼───────┼───┤│5│長毛狗│TheShaggyDog│同上│1│├──┼────────┼────────────┼───────┼───┤│6│哈利波特4│HarryPotter:TheGoblet│美商華納兄弟娛│1││││ofFire│樂公司││├──┼────────┼────────────┼───────┼───┤│7│海神號│Poseidon│同上│1│├──┼────────┼────────────┼───────┼───┤│8│超人再起│SupermanReturns│同上│1│├──┼────────┼────────────┼───────┼───┤│9│V怪客│VForVendetta│同上│1│├──┼────────┼────────────┼───────┼───┤│10│神鬼二勢力│Bandidas│美商二十世紀幅│1│││││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1│穿著PRADA的惡魔│DevilWearsPrada│同上│1│├──┼────────┼────────────┼───────┼───┤│12│捉迷藏│HideAndSeek│同上│1│├──┼────────┼────────────┼───────┼───┤│13│冰原歷險記2│IceAge2:TheMeltdown│同上│1│├──┼────────┼────────────┼───────┼───┤│14│戀愛刺客│JohnTackerMustDie│同上│1│├──┼────────┼────────────┼───────┼───┤│15│ 史密斯 任務│Mr.AndMrs.Smith│同上│1│├──┼────────┼────────────┼───────┼───┤│16│我的超人女友│MySuperEx-girlgiend│同上│1│├──┼────────┼────────────┼───────┼───┤│17│鄰家女優│TheGirlNextDoor│同上│1│├──┼────────┼────────────┼───────┼───┤│18│玩命快遞2│TheTranspoter2│同上│1│├──┼────────┼────────────┼───────┼───┤│19│鐵達尼號│Titanic│同上│1│├──┼────────┼────────────┼───────┼───┤│20│毀滅戰士│Doom│美商美國環球影│1│││││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21│鍋蓋頭│Jarhead│同上│1│├──┼────────┼────────────┼───────┼───┤│22│ 金剛 │KingKong│同上│1│├──┼────────┼────────────┼───────┼───┤│23│邁阿密風雲│MiamiVice│同上│1│├──┼────────┼────────────┼───────┼───┤│24│我愛上流│FunWithDickandJane│美商哥倫比亞影│1│││││片股份有限公司││├──┼────────┼────────────┼───────┼───┤│││││││25│休旅任務│RV│同上│1│││││││├──┼────────┼────────────┼───────┼───┤│26│達文西密碼│TheDaVinciCode│同上│1│││││││├──┼────────┼────────────┼───────┼───┤│27│限制級戰警│XXX│同上│1│├──┼────────┼────────────┼───────┼───┤│28│限制級戰警2│XXX:StateOfTheUnion│同上│1│├──┼────────┼────────────┼───────┼───┤│29│刀鋒戰士三位一體│Blade:Trinity│美商新線製作股│1│││││份有限公司││├──┼────────┼────────────┼───────┼───┤│30│飛機上有蛇│Snakesonaplane│同上│1│├──┼────────┼────────────┼───────┼───┤│31│蝴蝶效應│TheButterflyEffect│同上│1│├──┼────────┼────────────┼───────┼───┤│32│黑道比酷│BeCool│美商米高梅公司│1│├──┼────────┼────────────┼───────┼───┤│33│皇家夜總會│CasinoRoyale│同上│1│├──┼────────┼────────────┼───────┼───┤│34│倩影刺客│AeonFlux│美商派拉蒙影片│1│││││股份有限公司││├──┼────────┼────────────┼───────┼───┤│35│古墓奇兵2│LaraCroftTombRaider:│同上│1││││TheCradleOfLife│││├──┼────────┼────────────┼───────┼───┤│││││││36│不可能的任務3│Misson:Impossible3│同上│1│├──┼────────┼────────────┼───────┼───┤│37│搶救 雷恩 大兵│SavingPrivateRyan│同上│1│├──┼────────┼────────────┼───────┼───┤│38│戰略迷魂│TheManchurianCandidate│同上│1│├──┼────────┼────────────┼───────┼───┤│39│氣象先生│TheWeatherMan│同上│1│├──┼────────┼────────────┼───────┼───┤│40│世貿中心│WorldTradeCenter│同上│1│├──┼────────┼────────────┼───────┼───┤│41│森林保衛戰│OvertheHedge│同上│1│├──┴────────┴────────────┴───────┼───┤│共計數量│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