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196號聲請人寶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容曜 訴訟代理人 陳柏村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108年8月9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5法庭宣示判決,延展至民國108年8月12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1法庭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定民國108年8月9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庭第5法庭宣示判決,因遇利奇馬颱風之重大事故,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法延展至108年
8月12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庭第1法庭宣示判決。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