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46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一者淨重0.16公克,空包裝重0.19公克;一者淨重0.19公克,空包裝重0.18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戒毒偵字第482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一者淨重0.16公克,空包裝重0.19公克;一者淨重0.19公克,空包裝重0.1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核卷附扣押物品清單、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二份後,認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