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1室法定代理人 呂學忠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
23樓被告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黃鍾瑞 被告甲○○○法定代理人 釋惟覺 訴訟代理人 羅豊胤 律師
黃靖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尚欠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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