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67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非訟代理人 陳柔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UNITRADERESOURCESLIMITED、 蔡富隆 、 陳志文 、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盧博昭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UNITRADERESOURCESLIMITED是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蔡富隆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蔡富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志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盧博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