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0號公訴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7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7月4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