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大陸人民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498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正耀
法官張兆光法官林鈺琅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