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張松本 被告 張寶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簡芳潔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