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50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古兆柱 複代理人金甌被告 許焜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拾伍萬 肆仟 陸佰 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依據兩造簽訂之放款借據第15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3份在卷可按,是本件被告之住所雖非在本院轄區,惟按上開說明,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於民國90至96年就讀新竹私立玄奘大學期間邀同訴外人 許張慈音 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⑴90年9月6日與原告訂立新臺幣(下同)60,231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⑵91年2月5日與原告訂立60,231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⑶91年8月2日與原告訂立借款額度780,000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金額共計547,909元,原告並分別於90年12月起撥款,目前餘欠本金654,649元,其中附表編號⑴餘額46,509元、附表編號⑵餘額60,231元、附表編號⑶約定自91年12月27日起至被告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被告共動用10筆,小計餘額547,909元。又上開3筆借款均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年之日起1年內分12期,每1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部分第⑴⑵筆則約定按滿1年之日當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0.5%計算,嗣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原約定加碼年率百分之0.5計息,第⑶筆則約定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息,嗣後如經原告與教育部重新議定時,自重新議定日起改按重新議定之利率計息,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1年7月31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0.5固定計算。另上開3筆借款均約定倘被告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被告還款繳息至100年11月30日止,自100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屢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654,6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前述約定,應一次全數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3份及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10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各乙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
┌─┬─────┬─────┬───────┬────┬──────────────┐│編│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民國)│├─┼─────┼─────┼───────┼────┼──────────────┤│1│60,231元│46,509元│自100年12月1日│5.536%│自10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依前開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前開原利率20%計算│├─┼─────┼─────┼───────┼────┼──────────────┤│2│60,231元│60,231元│自100年12月1日│5.536%│自10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依前開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前開原利率20%計算│├─┼─────┼─────┼───────┼────┼──────────────┤│3│547,909元│547,909元│自100年12月1日│1.830%│自10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101年7月30││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依前開原│││││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前開原利率20%計算│││││自101年7月31日│5.536%││││││起至清償日止│││├─┴─────┴─────┴───────┴────┴──────────────┤│餘欠金額合計:654,6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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