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05號原告 王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信賓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