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671號債權人 林宜 瑱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皓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究為林宜「瑱」或林宜「楨」?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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