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64號上訴人今日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靜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詹水雲 因103年訴字第2564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玖仟肆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