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湛勇誌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關於「附表二:(被告 陳政儒 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將「附表:」誤寫為「附表二:(被告陳政儒部分)」,因此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前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